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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建筑物(群)命名将有规可依

2017-12-19 阅:334次

深圳特区报讯 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,该委起草的《深圳市建筑物(群)命名规则》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正式对外公布。根据《规则》, 建筑物(群)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。一地多名的,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,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。建筑物(群)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。专名不得使用外文、繁体字、异体字、自造字、阿拉伯数字、标点符号等。

 此次出台《规则》,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建筑物(群)的命名、更名工作,避免不合法、不合理、不合规的建筑物(群)名和重名建筑物出现。《规则》所称的建筑物(群)是指居住、商业服务业、行政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(群)。

 《规则》中的专名是指建筑物(群)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。按规定,专名不得使用外文、繁体字、异体字、自造字、阿拉伯数字、标点符号等;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、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;不得以国内外驰名商标命名地名,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由建筑命名的除外;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、城市、行政区域、河流、山脉等地名命名。

 《规则》中的通名是指建筑物(群)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,通名应当分类专用,建筑物(群)常见的通名为:园、苑、院、府、楼、庄、居、阁、庭、庐、里、坊、邸、轩、亭、寓、筑、舍、台、馆、花园、大厦、广场、家园等。

 根据《规则》,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(群)名称的专名不得重名,并避免同音、近音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名:(一)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;(二)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(群)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“新”、“大”、“老”、“旧”等字样作限定词的,视为重名,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、更名的除外。(三)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(群)名称后加“雅”“华”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,视为重名。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。

 此次《规则》公示期截止到12月30日,公示期间,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书面方式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意见和建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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